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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省物价局等三部门出台新办法 规范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

省物价局 福建发改委 2019-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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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日前重新修订出台《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具体看政策解读

为什么要修订这一管理办法?

《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自2016年实施以来,对规范我省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有一些政策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需要,社会各方面反映较强烈,因此有必要结合当前实际,对“管理办法”重新进行修订完善,使新的政策规定符合国家政策,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修改依据和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根据2017年颁布施行的《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将现行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委托定价管理方式改为授权定价管理方式。

根据省教育厅要求,取消现行省级以下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高限管理规定,授权各地自主制定收费标准,支持各地公办幼儿园发展。

根据 2016年秋季以来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执行过程中各方面反映的问题,如现行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取方式不利于公办幼儿园资金管理、伙食费开支范围不合理等,补充完善到新的《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相关条款中。

根据2016年下发的《〈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闽价费[2016]359号)内容,对《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完善。


新办法对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审批有哪些规定?

一是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是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由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财政拨款、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在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区分不同等级、不同经费来源等,制定相应的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

三是各地制定出台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文件,应同时报送上一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


新办法对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成本开支项目是如何规定的?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成本开支项目为:教职工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固定资产折旧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新办法对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是如何规定?

民办幼儿园收费不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幼儿园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

民办幼儿园办园成本没有明显提高但收费标准频繁变动导致社会反映强烈的,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采取收费提醒、约谈告诫或成本调查等方式进行监管。


新办法对伙食费开支范围有什么新规定?

伙食费开支范围新增加了食堂工作人员工资和独立安装水表电表的水电费用。即伙食费开支范围是支付与幼儿膳食有关的食物、食堂工作人员工资、燃料费用(扣除教职工消耗部分)、水电费用(食堂有独立安装水表电表的)。


新办法对保育教育费收取方式有什么新规定?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统一按学期收取;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具体收取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民办幼儿园在一个学年内保育教育费必须统一按月份或统一按学期收取,不得同时采取两种方式收取。



新办法全文内容

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所有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幼儿园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教育费和规定的代办费,对在幼儿园住宿(不含午休)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标准,在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区分不同等级、不同经费来源类别,制定相应的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有设置分园的,以分园独立申请并取得教育行政部门评定的等级及经费来源情况为依据,按照相应的类别收费标准执行,不得参照总园的收费标准执行。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主要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固定资产折旧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事故、经营性经费支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第五条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财政拨款、办学质量、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制定。其中:省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由省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制定;设区市属、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制定;县(市、区)及以下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由县(市、区)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制定。各地制定的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各地制定出台的收费标准文件,应同时抄送上一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

公办幼儿园小小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可在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相应上浮30%。

第六条 民办幼儿园收费不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幼儿园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

民办幼儿园办园成本没有明显提高但收费标准频繁变动导致社会反映强烈的,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采取收费提醒、约谈告诫或成本调查等方式进行监管。

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的民办幼儿园,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合同约定等方式确定最高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在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七条 申请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幼儿园隶属的业务主管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属幼儿园基本情况,包括幼儿园名称、地址、等级证书、经费来源、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记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

(三)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所属幼儿园年度收费金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金额;

(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五)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

(六)所属幼儿园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

(七)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学期收取;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具体收取办式由幼儿家长与幼儿园双方协商确定,每个学期按4个半月计算;采取按月收取的,不足月(仅指幼儿园寒暑假开假和放假月份,下同)的按实际天数收取。在一个学年内保育教育费必须统一按月或统一按学期收取,不得同时采取两种方式收取。幼儿缴费后未入学或在开学后2个月内(含2个月)要求转园、退园的、休园的,幼儿园应按缴费额的50%退还保育教育费;超过2个月转园、退园、休园和因个人原因请假,不退还保育教育费。采取按月收取的,一律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公办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育教育费采取按日收取的办法,具体按幼儿申请留园的天数计算;留园期间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可在正常保育教育费日收费标准(月收费标准除以22天计算)基础上上浮50%;幼儿在留园期间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第九条 幼儿园收取代办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代办的项目仅限于伙食费、幼儿保健费和一次性收取的床上用品、餐具、洗漱用品费用(仅限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对代办项目的收费必须单独立帐,并按学期进行结算,在每一学期结束前向幼儿家长公布结算结果,多退少补。

第十条 伙食费采取按学期或按月收取的办法,具体由幼儿园确定。不足月的按实际天数收取。

伙食费应单独核算,每个月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当月盈余或超支的金额均滚动下月调整使用,每一学期结束前向幼儿家长

公布结算结果,有结余的应全部退还幼儿家长。

幼儿在缴纳伙食费后因故连续请假3天及以上的,从请假的第2天开始伙食费可滚动到下个月使用,或者在月末时直接退还幼儿家长。

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只能用于支付与幼儿膳食有关的食物、食堂工作人员工资、燃料费用(扣除教职工消耗部分)、水电费用(食堂有独立安装水表电表的),不得用于支付其他间接费用。

第十一条 幼儿园除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和规定项目的代办费外,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严禁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孤儿和残疾幼儿、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进入公办及民办幼儿园并在园的,可享受政府资助,具体资助办法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办幼儿园向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及代办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并纳入财政票据系统(网络版)管理,保育教育费、住宿费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收缴,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四条 幼儿园要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成本核算,按照规定设立财务账簿、财务报表等。幼儿园收取的有关费用要按规定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各幼儿园要推行园务公开,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收费报告和公示制度。幼儿园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做好收费报告工作;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依据、减免规定、执收方式以及监督电话12358等相关内容。

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公示制度,幼儿园应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标准以及监督电话12358等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各级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引导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政策。对违反规定收费或截留、挤占、挪用幼儿园收费的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秋季开学起执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6〕228号)和《〈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闽价费﹝2016〕3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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